森州海南会馆章程

森美兰海南会馆章程
2002514日经注册官批准)
第一章 - 名称
·        本会馆定名为『马森美兰海南会馆』 ,以下简称『马本会馆』,国文名称为『Persatuan Hainan Negeri Sembilan

第二章 會址
·        本会馆会址及会议地点设在森美兰芙蓉惹蘭拿督阿都马列,门牌三十           至三十一号。 除非事前获得社团注册官之批准,否则不得擅自给予更改。

第三章 - 宗旨
·        本会馆宗旨如下:
  1. 联络同乡之情谊,共谋會员之利益。
  2. 赞助社会慈善事业。
  3. 补助本会馆会员以促进教育文化及筹募奖助学金。
  4. 经营及保管本会之现有资产及任何可能获得之资产。
第四章 - 会籍
  1. 本会馆会员可分为三种:

    -
    永久会员
    -
    普通会员
    -
    附属会员

  2. 凡居住在森美兰之海南籍同乡,係马来西亚公民, 年满十八岁者,不分性别且拥有正当职业,愿遵循本会馆章程者, 皆可申请加入为会员。
  3. 凡是本会馆男性会员之配偶而其籍贯非海南籍同乡者,係马来西亚公民, 年满十八岁者,亦可申请加入为会员。
凡居住在森美兰非海南籍之马来西亚公民, 年满十八岁者,不分性别,同
  1. 同意接受履行及遵循本会馆章程者,可申请加入为附属会员。
·        附属会员不得享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        附属会员仅能参与本会馆之文娱,体育及其他有益身心之活动。
  1. 凡是在籍大学生或学院生,事先获有关之大学或学院之书面批准,可申请加入为会员。
  2. 凡欲申请加入本会馆为会员者,须填妥入会申请表格,由会员一人提议,一人复议,经董事会议考虑通过批准,同时需缴交有关之入会基金及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享有本会馆章程规定之会员权利,惟附属会员则不在此列。
第五章 入会基金,年捐及其他捐款

·        凡本会馆会员必须缴纳下列基金及年捐。
1.     普通会员

      - 入会基金 伍令吉

      - 年捐 壹拾贰令吉
2.     永久会员
     - 入会基金 伍令吉
     - 会费 壹佰令吉,必免缴年捐
3.     附属会员
         - 入会基金 伍令吉
          - 会费 壹佰令吉,必免缴年捐
4.     凡普通会员,其年捐需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缴清,逾期未缴交者,不得在会员大会投票及被选为董事之职,且丧失享有本会馆章程规定之会员义务及权利。
5.     凡会员皆可缴纳特别捐款。
第六章 会员之义务

·        本会馆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   遵守及奉行本会馆章程及议决案。
2.   协助及发展本会馆一切会务之进行。
3.   赞助本会馆及筹募经费。


第七章普通会员及永久会员之权利

  • 本会馆之普通会员及永久会员得享下列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2.   享有本会馆所规定之权益。
3.   对本会馆兴革事宜有建议职权。


第八章会员大会及其职权

·        会员大会为本会馆最高权力机关。
·        会员大会之职权:
1.   办理每两年举行一次之选举职员事宜
2.   接纳董事会之报告及建议
3.   整订或修正本会馆章程
4.   决定会务之实施


第九章董事会之组织及职权

·        董事会由会员大会票选会员25人组成之,其董事成员分述如下:
v    正会长 一名
v    署理会长一名
v    副会长三名
v    正副总务各一名
v    财政一名
v    青年团团长一名
v    妇女组主席一名
v    董事十五名

·        董事会之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之议决案
2.     管理本会馆之财务与资产及其他有关之一切会务
3.     所有董事之成员及其他行政人员须为马来西亚公民


第十章执行董事之组织及其职权

·        执行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选出十人组成之,其职位分述如下:
v    正会长 一名
v    署理会长一名
v    副会长三名
v    正副总务各一名
v    财政一名
v    青年团团长一名
v    妇女组主席一名

·        执行董事会之职权:
1.   正会长 - 执行内外一切事物,管理印信
2.   署理会长 - 协助正会长办理会务,遇正会长缺席时可纾使其职权
3.   副会长 - 协助正会长及署理会长办理会务,遇正会长及署理会长缺席时,其中一名副会长可代纾使其职权
4.   正总务 - 依据章程料理一切会务,保管所有文件,会员名册,有权 免受新人员,出席所有会议及记录有关过程,同时案据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第141)条,在会员大会更改60日内提呈常年报告给予社团注册官。
副总务 - 协助正总务办理有关会务,遇正总务缺席时,可代纾使其职权
5.   财政 - 管理本会馆一切收支款项,並催收本会馆公业之利益及会员年捐,在董事会议召开时提呈每月只财务报告,在会员大会召开时提呈其全年只财务报告
6.   青年团团长 - 负责招募同乡青年入会以协助本会馆主办有益青年之身心活动
7.   妇女组主席 - 负责招募同乡妇女入会以协助本会馆主办各种与妇女有关之有益身心活动
8.   其他普通董事则协理本会馆之一切发展事务

第十一章稽查员

1.   稽查员须在每届会员大会中选出两名,该稽查员不得兼任董事之职,其任期为两年,不得连任。
2.   稽查员负责审查本会馆所有账目,並须於常年大会提呈本会馆整年之财政报告。


第十二章会议规则

1.     本会馆各级会议皆由正会长召集之。
2.     本会馆各种会议以正会长为当主席,遇正会长缺席时以署理会长代之,如遇上述两人均缺席,则由副会长中任选其一而代之。


第十三章各种会议法定人数

1.   会员大会以董事会总人数之一倍之出席率为法定人数,一切议决案须获法定人数多数票始能通过,如出席会员不是法定人数,可展延两星期另纾召开之时若会员出席人数仍未达法定人数,出席会员可进行召开大会,惟不得通过是於影响章程之修正及整体会员之利益为准。
2.   董事会议以13名董事或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一切议决案须获得法定人数大多数票方能通过之。
3.   执行董事会议以6名董事或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一切议决案须获得法定人数大多数票始能通过。


第十四章各种会议之合法召开日期

·        本会馆各种会议应具下列合法日期而召开之:
1.   会员大会应在举行前14日通知,同时,须随函附上经审查之常年财务报告。
2.   董事会议应在举行前7日通知。
3.   执行董事会议应在举行前3日通知。
4.   特别紧急会议由正会长依紧急情况通知。
·        会员大会须在每年六月以前召开之。惟若遇有特别事件,经董事会認实属必要时或由会员40名以上要求召开时,列明召开大会之目的亦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        董事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惟若遇有临时重要事故,正会长可召集召开之。若有董事三人之一人数召开时,亦可召开董事特别会议。
·        执行董事会至少每个月须举行一次。如遇有紧急办事项,正会长可随时召集之。


第十五章选举职员

1.     本会馆之选举乃采用提名复选制投票法,任期两年,得连选连任。
2.     初选 :由会员大会投票选出25名董事。
3.     复选 :复选时由25名董事互选各级职位,成立10名执行董事会。
4.     选举照例以得票最多者为中选,如票数相同则以抽签办法决定之。


第十六章财务管理

1.     本会馆收入款项应由财政签发收据,並经正会长盖印方为有效。
2.     本会馆财政处存款不得超逾伍佰令吉,任何超额之款项须存入有关之指定银行。
3.     本会馆所签发之支票须盖有本会馆之正印,由正会长,总务及财政三人共同签署方为有效。
4.     任何一单开支超逾一千令吉之数,需获董事会之批准方可,任何一单开支超逾一万令吉之数,需获会员大会之批准方可,任何一单开支低过一千令吉一下须由正会长,总务及财政批准即可。


第十七章产业管理

1.     本会馆之不动产必须注册在本会馆之名份下,所有之产业契约必须在本会馆该届正会长,总务及财政三人共同签署方有效及合法,而其签署在法律上与注册产业者之签署同样有效,该三位重要执委之任职,需由社团注册官出示证明确认及本会馆盖印封。
2.     本会馆之不动产非经过会员大会议决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变卖或抵押贷款。
3.     若遇有其中任何一人辞职,逝世,宣告破产或换神经病者,应由董事会另选出适当人选以补之。



第十八章禁例

1.     本会馆绝不涉及政治,亦不得持会所作为政治机关,且本会馆之公款,不论多寡,不得移作有关之政治用途,亦不可筹募有关政治特别捐。
2.     本会馆内严禁一切非法活动及不正当事务。
3.     任何人不得利用本会馆之名誉或本会馆董事或本会馆职员或以会员个人之名誉举办类似彩票,幸运抽奖或有关赌博之任何活动。



第十九章终止会籍

1.     本会馆会员如有不法行为或被本会馆名誉,妨碍本会馆前途,经本会馆董事会查明确实者,董事会可议决请其会员资料,如会员不服所判,可向会员大会提出上诉,而会员大会所作之判决为最后之判决。
2.     附属会员不得有上诉之权。
3.     本会馆会员。

第二十章解散

1.     除非在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中讨论有关解散事宜,且须获得总数会员三分之二亲身出席会员通过方为效。
2.     若遇本会馆通过解散时,本会馆所拥有之产业及资产,在所负之法令,各项债款而仍有剩余,均需捐献作慈善事业,如教育机关或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所指定之各种公益事业。
3.     解散之通告须由董事会准並於解散日十四天内向社团注册官呈报。


第二十一章修改章程

·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而欲提出修正,须在会员大会提出通过方可,任何之修正,须提呈给社团注册官批准而生效之。


第二十二章附则

·        本章程之内容若遇有任何质疑或争执之处,特以英文本为依据。